对《论不平等》的解读
自然法应当从自然状态推出来,但是只要我们对自然人无知,便不可能确定原来给自然人所规定的或最适合自然人的法。我们所能知道的只是服从自然法的那些人的意志必定自觉到他们在服从,而自然法必定直接出于自然之声。卢梭并不反对关于年龄、健康、智力等的·自·然不平等,只反对由传统惯例所认可的特权造成的不平等。市民社会及由此而其的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从私有制中找得到。

对《论不平等》的批判:
关于卢梭在《论不平等》中提出的野蛮人的概念,罗素认为有两点缺陷。一点是:没有任何理由设想这种信念会是真实的;另一点是:结果产生的信念就会是私人信念,因为心对不同的人诉说不同的事情。但是即使心对所有的人诉说了同样事情,那也不足以成为我们自己的情感以外存在着什么事物的证据。不管我或者全人类如何热烈想望某种事物,不管这种事物对人的幸福多么必要,那也不成其为认定这种事物存在的理由。保证人类要幸福的自然律是没有的。不喜欢发源于卢梭的滥弄感情的不逻辑。

对《契约》的解读:
他的社会契约概念起初好像和洛克的类似,但不久就显出比较近乎霍布士的概念。有为极权主义国家辩护的倾向。他说到民主政治,所指的意思如同希腊人所指的,是每一个公民直接参政;他把代议制政体称作“选举制贵族政治。”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在从自然状态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不能再自己维持原始独立的时候到来了;这时为了自我保全就有了联合起来结成社会的必要。“假若个人保留下某些权利,由于没有共同的长上在个人和公众之间作出裁决,每个人既然在某一点上是自己的法官,会要求在所有各点上如此;自然状态因而会继续下去,这种结社必然会成为不其作用的或暴虐专横的。” 这句话含有完全取消自由和全盘否定人权说的意思。什么于社会有益或无益,主权者是唯一的判定者,可见,这样给集体暴政只加上了极薄弱的对立障碍。

对主权者的解读:
关于卢梭在《契约》里提到的主权者:。在卢梭,“主权者”指的不是君主或政府,而是作为集体和立法者的社会。主权者的这种永远正确的意志即“总意志”。每个公民作为公民来说分担总意志,但是作为个人来说,他也可以有与总意志背驰的个别意志。

对主权者概念的批判:
社会契约不言而喻谁拒不服从总意志,都要被逼得服从。“这恰恰是说他会被逼得自由。”这种“被逼得自由”的概念非常玄妙。(公众的意见并不总是对的,将公众的意见强加给个人也是不对的。)伽利略时代的总意志无疑是反哥白尼学说的;异端审判所强其伽利略放弃己见时,他“被逼得自由”了吗?

关于财产权:
卢梭没有洛克及其门徒所特有的对私有财产的那种深切尊重。

关于总意志(公意)的解读:
总意志不等于过半数人的意志,甚至和全体公民的意志也不是一回事。好像把它理解为属于国家这东西本身的意志。说总意志永远正当,无非是说因为它代表各色公民的自私自利心当中共通的东西,它必定代表该社会所能做到的对自私自利心的最大集体满足。

对总意志(公意)的批判:
依照卢梭的看法,实际上对总意志的表现有碍的是国家内部存在着下级社团。若要总意志得以表现,必要的是在国家内部不可有部分性社会,而且每个公民应只想自己的思想。这样的制度实际上会必然造成什么情况。国家要禁止教会(国家教会除外)、政党、工会以及有相同经济利害的人们所组成的其它一切组织。

对政府理论的解读:
卢梭认识到行政部门必然是一个有自己的利益和总意志的社团,这利益和总意志多半会和社会的利益和总意志矛盾。政府的一个成员具有三种意志:他的个人意志、政府的意志及总意志。

对政府理论的批判:
(总意志并不能在实践上解决政府暴政的问题。)尽管“永远坚定、不变和纯洁的”总意志无过无误,所有那些如何躲避暴政的老问题依然存在。关于这类问题卢梭要讲的话,不是偷偷重复孟德斯鸠的说法就是坚持立法部门至上;立法部门若是民主的立法部门,就等于他所说的主权者。他最初所提的、他说得俨然解决了种种政治问题的那些一般大原则,等他一俯就细节问题时便无影无踪,原来那些原则对解决细节问题是毫无贡献的。